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組織規程 |
民國 93 年 2 月 9 日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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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
本組織規程依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捐助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 第 二 條 |
本中心所辦業務如下:
一、電信監理技術及電信產業經濟之研究分析。
二、網路安全、網路安全相關認證技術、及網路危機處理等相關機制之研究及諮詢。
三、寬頻有線通信、無線通信及廣播技術之研究。
四、電信設備審驗、認證服務以及其項目、標準及量測方法之研訂。
五、有關電信技術規範之研究與諮詢。
六、提供電信技術整合、技術移轉或其他技術服務,包括電信技術標準之研究與諮詢、推廣
或其他相關服務。
七、推動及參與國際間有關電信技術之各項活動計畫。
八、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之其他相關業務。 |
| 第 三 條 |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秉承董事會決議方針,綜理本中心一切業務;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辦理本中心業務。執行長於公出或請假時,由副執行長代理之。 |
| 第 四 條 |
本中心依第二條規定視業務需要分三至五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負責統籌該組業務之推行;副組長一人,協助組長處理該組事務。
各業務組得分科辦事,並得設實驗室或專案小組等作業單位,其設立或撤銷由執行長報請董事長核定後為之。 |
| 第 五 條 |
本中心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各業務組組長及以次各級職員由執行長聘免。 |
| 第 六 條 |
本中心設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同意後聘免;並得置副組長一人,協助組長處理該組業務,由執行長聘免。
行政組依規定辦理人事、法務、庶務、文書、印信典守、公共關係、會計、統計、出納、財產管理、營繕、採購、勞工安全、管考及不屬於其他各組業務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 第 七 條 |
本中心得接受符合捐助章程第三條規定之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執行特定業務或辦理專案研究計畫。 |
| 第 八 條 |
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提供本中心辦理電信等相關業務之諮詢,以協助本中心落實設立宗旨。
前項委員會委員 遴聘及作業要點,由相關業務組擬訂,經董事會核定後,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 |
| 第 九 條 |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顧問或特約人員,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
| 第 十 條 |
本中心辦事細則另定之。 |
| 第 十一 條 |
本組織規程報請董事會核定後施行,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案,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