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及公開專區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TTC
分享:
FB
利益衝突公告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 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 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