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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提出衛星申設透明倡議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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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者:林帝辰

為符合衛星與商業航太領域近年來的快速發展與不斷增長需求,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已於20234月進行組織改造,成立太空局(Space Bureau)與國際事務辦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專責衛星通訊與相關太空事務之監管,更於9月提出衛星相關申設規則的修正草案,縮短衛星太空電臺與地球電臺的執照申請時程,以期更好地滿足新太空時代需求。

面對近年衛星產業的快速成長,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為能更有效且即時地處理數量與複雜性不斷增的衛星許可申請,首先於2023411日正式成立太空局(Space Bureau)與國際事務辦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取代原先FCC轄下的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來處理包含低軌道(low earth orbit, LEO)衛星通訊在內的相關國際業務,並推動法規現代化的革新措施,例如加快申請行政流程,以滿足新時代下前所未有的衛星產業規模增長[1]

依循FCC新提出的透明倡議(Transparency Initiative[2]政策,FCC太空局已於2023921日展開一系列的規則調整及更新(IB案卷號 22-41122-271),同時發布更進一步擬議規則修正草案(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FNPRM),協助申請業者能順利取得衛星太空電臺和地球電臺執照,減輕申請者和FCC行政人員的行政負擔,加速處理流程。此次規定修正包含:

  1. 建立公告(Public Notice)時程表:
    針對衛星太空電臺和地球電臺的執照申請,明文確立初步審查的時程表,以利行政人員能按其具體時程要求對各項申請採取進一步行動,例如確定該申請可接受並進行公告,或是通知申請人其申請存有問題、錯誤或遺漏並且該申請在尚未修正以符合法定要求前將不會被公告。具體而言,該項規定對於衛星地球電臺與地球同步軌道(Geostationary Orbit Satellite, GSO)衛星太空電臺之申請,設定時程要求為30日內;對於非地球同步軌道(Non-geostationary Orbit Satellite, NGSO)衛星太空電臺的申請,則訂時程為60日內。
  2. 簡化衛星地球電臺「增加通信點」的許可申請流程:
    在符合下列條件情況下,針對既有獲得執照之衛星地球電臺,增加與其連線太空電臺通信點之異動申請,將於公告35日後自動視為獲得FCC核准:
    1. 公告期間未經他人反對或提出異議;
    2. 未使用與聯邦或地面無線用戶共享的頻段;
    3. 該申請僅要求添加通信點(即未有其他修改請求);
    4. 經證明,增加新通信點不會使其超過已授權的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 EIRP)、EIRP密度和頻寬上限;
    5. 地球電臺天線的重新指向未超出任何協調範圍。
  3. 開放「不符合ITU國際頻率分配表」之豁免請求:
    調整衛星太空電臺執照申請案件的受理標準(acceptability for filing criteria),允許「不符合國際頻率分配表」之豁免(wavier)請求;亦即,針對未遵循ITU無線電規則下國際頻段分配使用的衛星太空電臺營運執照申請,若申請人已提出前述豁免請求,FCC將根據具體情況評估該豁免請求,不必然駁回申請。
  4. 取消未建置之NGSO系統限制規定(Unbuilt NGSO System Rule):
    修正第25.159(b)條以及第25.137(d)(5)條(47 CFR §§ 25.159(b) & 25.137(d)(5))規定,允許已獲得執照之持有人(licensee)或已取得市場進入許可之授權人(market access grantee)在原有NGSO系統尚未建置完成前,仍能提出另一個使用相同頻段的NGSO系統之執照申請。不過FCC依舊禁止NGSO業者在同一次審查回合(processing round)中對相同頻率提交多個申請案件之情形。

此外,FCC還對「國際通訊申請系統(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 Filing System, ICFS)」進行更新,包括增加第312號表格之錯誤自動通知、錯誤資訊的鍵入提醒、基於先前資料輸入的預填(pre-fill)功能,以及案件提交前的整體驗證機制等,並提供多種形式的使用操作指南,其中包含ICFS申請流程參考影片與其他有用的資訊連結。

FCC亦針對其他後續可能採取修正之措施,包含設立相對於市場進入許可授權(market access grantee)的特殊臨時許可(Special Temporary Authority, STA)申請程序[3]、允許STA臨時許可期間於該授權申請尚未核准前得自動展延,以及擴大未經FCC事先授權所允許進行細微修改之清單範圍[4]等相關規範,預期未來將更進一步推出公眾諮詢文件以徵求公眾諮詢意見。

綜合以上觀察,美國刻正積極辦理、推動衛星申設流程相關作業之改善、精進措施,包括設立專責機構處理衛星、太空事務,其基本政策目標為加快行政作業流程、減輕行政負擔以及推動產業參進衛星與太空市場,此一作法值得對太空產業有強烈企圖心的各先進國家持續追蹤、掌握,革新該國衛星申設作業以推動產業發展。


[1]FCC主席在聲明稿中表示,FCC目前有超過56,000顆衛星的申請仍待處理,此申請數量已是四年前的兩倍之多。

[2] 此項倡議旨在以各種形式向潛在申請者或各方利益關係人有關FCC衛星太空站和地面站的申請許可程序資訊與指導,以利其做好準備並成功獲得FCC授權。該倡議將涵蓋各種議題,包括申請的完整性、軌道碎片要求以及局間和機構間之協調;此外,太空局計劃發布其電子申請系統(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s Filing System, ICFS)的更新版本,其中將包括多種形式的使用者指南,例如ICFS申請流程的培訓影片和利於使用者操作的連結頁面等。

 [3] 縱然現行規則允許市場進入許可授權人(market access grantee)提出相當於變更及修正申請(amendment and modification applications)之程序,卻仍缺乏與特殊臨時許可(STA)所涉之短時間或短期營運變更之相同程序,因此FCC正在考慮為市場進入許可授權人建立一個與STA同等之申請規定,並透過FNPRM就是否應修改其規則以允許根據美國市場准入授權(即授予非美國許可衛星能夠向美國國內通訊連接點進行傳輸之權限)運行的衛星系統申請STA,徵求大眾意見。

[4]25.118條規定准許太空站和地面站營運業者在未經FCC事先核可的情況下,對其衛星系統進行某些細微修改。FNPRM就是否擴大該准許清單徵求意見,且如若擴大則應包含哪些類型的修改,以及何種通知流程應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