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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公布《線上危害法》草案以因應網際網路違法內容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新聞聯絡人: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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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者:林永翰

隨著網際網路成為當代社會的重要通訊傳播管道,社群網站等線上平臺開始對民主制度、文化形塑及公共生活參與發揮舉足輕重的影響力,網路違法內容帶來的潛在風險也開始成為世界各國密切關注的重要議題。

作為一網際網路政策相對寬鬆、過往傾向以業者自律進行網路治理之國家,加拿大近年來也開始意識到仇恨言論等違法內容傳散無可忽視的風險,是故該國司法部曾在2021年提出「C-36」法案,試圖透過修正《加拿大人權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將「藉由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散布仇恨言論」行為增訂為處罰對象。該次提案雖因屆期不連續而失效,但也因此開啟了更進一步的網際網路相關立法框架討論。

2021年7月,加拿大政府進一步發布了「政府處理線上安全承諾」(The Government's commitment to address online safety)政策文件,試圖建構符合當代需求之網際網路規範框架,並透過數次諮詢與專家會議商討草案規管對象之劃定、課予服務提供者之義務範圍、涵蓋有害內容之種類、是否創設新主管機關等議題,最終在2024年2月26日正式提出「C-63」法案。

「C-63」法案係一包裹性立法,其內容主要有二大部分:其一是透過《刑法》(Criminal Code)及《加拿大人權法》等既有法規之修正,完善仇恨犯罪及網路歧視性、仇恨性言論之對處。其二則是根據過去二年多來之研擬成果,提出《線上危害法》(Online Harms Act)草案,針對數種網路違法內容設立具體處理機制,並課予使用者數量達一定規模之社群媒體平臺相應的義務。

《線上危害法》草案的立法目的,在於課予社群媒體處理違法內容之義務,透過防範網路上兒少性剝削、暴力行為挑唆、影響他人危安、挑起仇恨之行為,避免此類行為在現實世界引發悲劇性、甚至致命性的後果,進而為加拿大國民塑造更加安全的線上環境。其重點規範包括:

一、明訂七類線上危害內容

《線上危害法》草案明確將「危害內容」(harmful content)劃定為七種類型,並且將兒少權益保障列為首要關切對象。草案第2條亦分別就各種危害內容之類型進行詳盡的正面定義及負面表列排除。

具體而言,草案所稱之「危害內容」包含以下七類:兒少性剝削之影像、文字、錄音等內容;未經同意傳散之裸露或性私密影像;用於霸凌兒少之內容;引誘兒少自傷之內容;煽動仇恨之內容;挑唆暴力之內容,以及挑起暴力極端主義或恐怖主義之內容。

二、明確課予社群媒體平臺三類法定義務

《線上危害法》所規範之「受管制服務」(regulated service)係指使用者數量達一定規模之社群媒體服務(social media service),草案並授權加拿大總督(Governor in Council)制定具體之判斷標準。而針對受管制平臺需遵循之義務,草案也規範了「盡責行動義務」、「兒少保障義務」,及「阻斷特定內容義務」三類法定義務。

其中,「盡責行動義務」涵蓋草案第55條至第63條之規定,具體而言包括:受管制服務之提供者應採取適宜或法定之措施,減輕使用者暴露至危害內容之風險,且其措施對於使用者之表意自由不得施以不合理或不合比例原則之限制;服務提供者也應公告相關指引,供使用者瞭解其應對線上危害之機制及採取之措施等,且應為使用者提供封鎖其他使用者及標記線上危害內容之功能,及建立內部申訴及異議機制、提供便於聯繫之資訊;另外,服務提供者亦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數位安全計畫,以及留存線上有害內容之相關紀錄等。

另一方面,草案第65條「兒少保障義務」,是指受管制服務之提供者應將適齡設計等法規要求之措施,整合至其服務之系統介面。

最後,「阻斷特定內容義務」則規範於草案第67至第71條。若受管制服務之提供者合理懷疑特定內容屬於「兒少性剝削」或「未經同意傳散之裸露或性私密影像」兩類線上危害內容時,即應在24小時內阻斷其接取。若使用者透過標記系統申訴前述危害內容,服務提供者亦應在24小時內進行判斷及通知申訴之處理結果。當服務提供者確定對該內容採取標記或阻斷接取等措施時,亦需通知發布該內容之使用者。

三、成立加拿大數位安全委員會

為促進加拿大線上安全,減輕線上危害內容對該國國民造成之傷害,草案第10條以降亦創設新主管機關「加拿大數位安全委員會」(Digital Safety Commission of Canada),以確保立法通過後之順利施行。該委員會之成員為3至5名,由加拿大總督任命。草案並強調:委員會制定相關法規或發布相關指引、行為準則等文件時,必須將表意自由、平等權、隱私權及加拿大國民之需求等因素一併納入考量。

目前,包含《線上危害法》草案在內之「C-63」法案已進入下議院之審議程序。若立法正式通過並完成御准後,勢將使加拿大過往偏重業者自律之網際網路治理政策轉向,使其網路違法內容管制之法制框架邁向強調平臺問責的新時代。

https://www.parl.ca/DocumentViewer/en/44-1/bill/C-63/first-reading

https://parl.ca/DocumentViewer/en/43-2/bill/C-36/first-reading

https://www.canada.ca/en/canadian-heritage/campaigns/harmful-online-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