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提出「促進線上中介服務的商業使用者之公平性與透明性規則」草案
在企業使用線上平臺(Online platforms)提供的線上中介服務以及使用網站作為營業發展的比例越來越高的情形下,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對於企業所實施的交易行為,與線上搜尋引擎提供者對於企業在搜尋排序之排名,對於企業的營業發展將造成相當大的影響。歐盟執委會於2018年4月26日提出「促進線上中介服務的商業使用者之公平性與透明性規則」草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romoting fairness and transparency for business users of online intermediation services)(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全文共15條規定,主要規範的對象為線上中介服務(online intermediation services)和線上搜尋引擎(online search engines),主要目的在於係規範線上平臺與商業使用者(企業)間,因交易關係所生顯失公平的契約條款與交易行為,以促進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與商業使用者間,商業交易關係之透明性與公平性。
草案所規範的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與線上搜尋引擎提供者,不論該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與線上搜尋引擎提供者是否在歐盟設有處所,只要其提供服務予在歐盟境內的商業使用者與企業網站用戶,且透過該線上中介服務或線上搜尋引擎,提供位在歐盟的消費者商品與服務,即屬本規則之適用對象。其中線上中介服務,依歐盟執委會的說明,包括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如Amazon Marketplace、eBay)、應用程式商店(如Google Play、Apple App Store與 Microsoft Store)、涉及商業用途之社交媒體(如臉書頁面、Instagram)以及線上價格比較搜尋工具(如 Skyscanner、Google Shopping)等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
在促進公平性與透明性上,草案主要針對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所訂立的服務條款進行規範;對於線上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則針對其搜尋排序進行規定,除要求服務條款應明確且易取得外,規定停止與終止服務之事由應明確並立即告知、服務條款與線上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所建立的搜尋排序之參數應可理解、差別待遇應透明、資料接取之情形需明確告知,以及對於商業使用者經由其他方式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務時,限制其提供不同交易條件之條款應敘明原因。
此外,為了有效率解決紛爭,草案並針對內部投訴處理機制,以及於訴訟外行紛爭解決的調解進行規定,且明列會員國依法設立的組織、協會或公部門,有權代表商業使用者或企業網站使用者提起訴訟之規定,以確保本規則的實效性。
在線上平臺已成為促成數位交易行為的關鍵角色下,歐盟執委會希望藉由本草案的制定,在商業使用者、企業網站使用者、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以及線上搜尋引擎提供者間,建構公平、信任的法制環境,以完善歐盟的線上平臺環境,增進活絡歐盟數位單一市場的競爭促進、經濟成長、就業提升及創新發展之功能。
資料來源:
-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8-3372_en.htm
-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8-3373_en.htm
- https://ec.europa.eu/digital-single-market/en/news/regulation-promoting-fairness-and-transparency-business-users-online-intermediation-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