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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FCC發布修正網路中立命令諮詢文件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FCC, “Launches Broad Rulemaking to Protect and Promote the Open Internet,” 2014/05, http://www.fcc.gov/document/protecting-and-promoting-open-internet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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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確保網際網路平台的開放與健全,以促進美國經濟成長、創新應用、自由表達、市場競爭及加速寬頻投資與佈建。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於2014年5月15日發布修正網路中立命令(Open Internet Order)諮詢文件,主要諮詢重點包括:1)以不合理商業作為之禁止規定(No Commercially Unreasonable Practices)取代無差別待遇條款;2)強化現行的資訊透明化規定(Transparency Rule);3)重新檢視2010年既已採用的禁止封鎖規定(No-Blocking Rule);以及4)考慮將寬頻網路接取服務由現行資訊服務調整為電信服務,以解決網路中立命令管理機制不適當之爭議。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於2014年1月14日判決,Verizon(美國主要固網電信業者)與FCC關於網路中立訴訟案,部分推翻FCC於2010年12月所發布網路中立命令。法院雖然支持FCC依美國電信法第706條授權管轄寬頻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並且認為網路中立命令得以促進創新、網路服務需求及寬頻基礎建設的佈建;然而,法院認為FCC在網路中立命令所採取的禁止封鎖及無差別待遇規範,係課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公共載具(common carrier)」之義務。鑑於FCC將有線寬頻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歸類為資訊服務而非電信服務,因此法院認為FCC採用了不適當的管理機制,而推翻了此兩項規範。

基於上述Verizon案的法院見解,FCC在本次諮詢中,考慮以禁止不合理的商業作為取代無差別待遇條款,並考慮訂定不合理商業作為的一般性規範。而在重新檢視禁止封鎖規定方面,則考慮法院的建議將禁止封鎖規定解釋為寬頻網路接取業者須提供優勢應用服務業者最低接取水準,並給予雙方就最低接取水準協商的彈性。此外,FCC為解決網路中立命令管理機制不適當之爭議,考慮依據通訊傳播法(Communications Act)第二編或第三編,將寬頻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歸類為電信服務及行動寬頻服務。

本案諮詢期間至2014年7月15日止,FCC將於同年9月10日提出初步看法,並預計於2014年底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