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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發展下的政府政策與管制」專家講座 活動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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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數位經濟發展趨勢下,為了面對科技帶來的挑戰,各國政府均積極促成產業轉型,帶動數位創新趨勢,建構數位經濟永續發展環境。爰此,我國亦正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促成產業導入數位創新以帶動數位經濟發展,完成經濟典範轉移,強化國家整體競爭力。為帶入國際經驗、協助政府擬定相關政策,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導下,本中心於10721日舉辦「數位經濟發展下的政府政策與管制」專家講座,邀請全球知名市場分析公司Ovum顧問公司張智華顧問總監,針對政府政策與管制議題,以數位經濟對國家社會經濟之重要性出發,討論資通訊政策目標及數位經濟的永續發展。

本次專家講座重點以「數位創新趨勢─顛覆與轉型」、「數位經濟政策:3P1T1S以及4A」、「數位經濟之重要性:數位包容」與「監管4.0」等面向進行探討,納國際發展數位經濟經驗為我國政策規劃之參考。講座重點摘要如下:


一、數位創新趨勢─顛覆與轉型

全球正處於創新變遷的時代,第一波數位創新約為20072017年,各國著重於網路IP化與寬頻基礎建設,完善通訊傳播發展環境。目前,各國政府將面臨第二波數位創新,產業的脈絡將注重於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大數據分析(data analytics)、深度智慧化(intelligence)與洞察(insight)技能,藉此了解各行業的工序流程與深層需求,精進產業整體動能。惟需注意,政府在推動數位經濟等相關政策時,必須要兼顧社會、經濟與環境等因素,確保數位經濟與國家永續經營得共同兼顧,方能讓數位經濟帶來的利益極大化。


二、數位經濟政策:3P1T1S以及4A

各國於制定數位經濟政策時,應滿足「3P1T1S」原則。所謂3P,係指保障消費者權益(pro-consumer)、鼓勵競爭(pro-competition)以及鼓勵投資(pro-investment)。至於「1T」與「1S」,分別是「技術」(technical)與「社會」(society)。政府惟有透過鼓勵投資、創造良性競爭環境,並做好技術監管與重視社會權益,例如數據隱私(data privacy)等,落實「3P1T1S」原則方能創造一個完善的數位經濟環境。

在「4A」原則方面,泛指政府及產業利益相關者,在規劃數位經濟的資通訊政策發展目標時,應具可用性(availability)、可負擔性(affordability)、覺察性(appetite)與執行能力(ability)。進一步言之,政府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政策前,應確保所有民眾均具有接取寬頻服務、內容及應用之終端與能力。在提供民眾的通訊傳播相關可用性提高後,政府應促使個人與企業取得具可負擔(affordability)性之數位經濟衍生服務。為了讓數位經濟的效益擴散,政府必須呼籲大眾覺察(appetite)數位經濟的重要性,並讓其具備相關知識、技術,具有執行的能力(ability)。惟有完成上述要件,所推動的數位經濟方能趨於成熟。


三、數位經濟之重要性:數位包容

依據Ovum的研究指出,至2025年數位經濟預估將會帶來將近5兆美元的產值,並且其將在發展中國家快速成長。數位經濟衍生的數位連結(digital connectivity),除了提供就業機會以及提升GDP增長,對社會利益帶來更重要的效益,即數位包容(digital inclusion),透過數位技術將不同的人群、需求融入網際網路的應用服務中,將所有人連結在一起。


四、監管4.0

在數位經濟的發展下,監管者應逐漸扮演產業的諮詢者與協作者,而非傳統的管制者。各國政府應朝向產業自律共管、普及寬頻服務與促進數位融入,讓政策的制訂符合實務的需求。為了讓數位經濟的發展趨於穩定,監管者所制訂的數位經濟政策,應朝向投入超寬頻網路連結與基礎建設、完備資通訊政策、法規與監管,並建立可信賴的資訊化基礎建設、與打造支援可雲端的資訊化基礎建設,俾利數位經濟的全面推動。

綜上,基於網際網路普及與新數位服務興起,數位內容、數位應用與數位服務已成為產業競爭的焦點,數位經濟是消費者、企業、產業、政府以及社群間的轉型活動(transformation activities),如何使其在社會、經濟與環境當中持續發展,利用新技術如5GIoT以及AI等,促進個人、企業、政府、產業與社群轉型,並透過政府監理政策以及法制規範的引領,增強與促進產業升級,藉以達到社會經濟利益最大化,將是我們持續努力的目標。


活動照片


通傳會王德威處長致詞


張智華顧問總監說明數位經濟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江亮均副執行長回答與會者相關問題


與會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