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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政府公布網路速度資訊透明之規管政策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ACM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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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消費者與市場管理局(Netherlands Authority for Consumers and Markets,ACM)訂定「網際網路速度資訊政策規則」(ACM Policy rule on the provision of information concerning internet speeds)並於2017年11月27日公布於政府公報,主要重點為主管機關對於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契約內,應記載連線速度資訊事項之解釋及其判斷標準,明確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於服務契約內應提供之連線速度資訊。

  該條款係依據歐盟網路中立性規範中,確保網路開放接取的透明化措施規定,要求ISP必須在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契約中,提供消費者網際網路服務的連線速度資訊,使消費者能夠預期其所使用實際網路速度為何。

  ACM基此於「網際網路速度資訊政策規則」中,提供其對於網際網路連線速度資訊事項之解釋及判斷標準。

  首先就固定網路之網路連線,包括以下連線資訊:

  1. 最低下載速度與上傳速度(Minimum download speed and upload speed):就最低速度(minimum speed)之規定解釋,指其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必須隨時可達到的速度,除非有依法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否則其測得速度不得低於該速度。
  2. 通常可使用的下載速度與上傳速度(Normally available download speed and upload speed):就通常可使用的速度(normally available speed)之規定解釋,指在任何給定的時間內,用戶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可達到之速度;判斷基準為基本上必須於單一週內,至少測得有80%用戶所使用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達到該速度。
  3. 最高下載速度以及上傳速度(Maximum download speed and upload speed):就最高連線速度(maximum speed)之規定解釋,指其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實際上所能夠達到最高可能的連線速度,判斷基準為基本上必須於單ㄧ週內,至少有10%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用戶中、有90%以上的最高速度達到該速度。

  再者,就行動網路之網路連線方面,對於行動網路最大下載以及上傳速度之估計中,所謂最大速度估計(estimated maximum speed),為所提供用戶的網路接取服務中所能夠達到最高的速度。

  此外,「網際網路速度資訊政策規則」對於ISP業者所宣稱之網路下載與上傳速度(Advertised download speed and upload speed)設有管制,其要求ISP無論固定網路以及行動網路,均不允許其廣告宣稱其連網速度高於該業者依上述解釋,所能提供網路接取服務之最高速度。

  「網際網路速度資訊政策規則」對於ISP與用戶間所訂立契約發生效力之日期,依契約訂立日期而分別規定不同生效日期:對於在「網際網路速度資訊政策規則」公布日之後ISP與用戶間所訂立之新契約自2018年1月1日生效;對於已於其公布日該日或該日之前訂立之契約,自2018年3月1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