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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通過《新聞媒體議價法》引發他國效法之漣漪效應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新聞聯絡人: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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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於2021225日正式通過《財政法修正案(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Treasury Laws Amendment (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 Bill 2021,簡稱《新聞媒體議價法》)之立法,首開先河要求受指定之數位平臺(如GoogleFacebook)必須遵守該法之規範,引起多國取法,促使Google與多方媒體業者簽訂新聞付費協議。

數位平臺的興起,一方面改變消費者接收新聞的習慣,另方面導致廣告收入大幅流向數位平臺,此現象更隨著2020年發生美國選舉、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等事件而加劇。澳洲認為有必要透過政府介入干預,遂制定《新聞媒體議價法》以解決數位平臺與澳洲新聞媒體業者間議價地位不對等之問題,進而舒緩新聞媒體業者所面臨的壓力。

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站在競爭角度處理新聞鏈結議題,其重點可由兩大面向觀察:

一、支付新聞媒體業者合理費用面向

首先,除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業者以標準報價機制簽訂商業協議者外,受指定之數位平臺應負有與經澳洲通訊及媒體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評估符合資格而登記在冊的新聞媒體業者,就新聞內容有關之核心協商問題進行議價之義務。如議價成功,則將結果通知ACCC。

其次,若發出議價通知後的3個月內,雙方尚未就酬金問題(remuneration issue)達成協議,或經雙方同意,則負有進入調處程序之義務,並由ACMA任命調處員,協助雙方對新聞鏈結之利益分配進行調處。如調處成功,亦須將結果通知ACCC。

最後,若雙方未達成協議而發生法定調解終止事由,或經雙方同意,則再行進入仲裁程序。雙方應於指定期日內以書面提出一次總付(lump sum)之最終報價(final offer),交由仲裁小組就相關情狀綜合考量,並審酌ACCC所提交之意見書加以仲裁,原則上仲裁小組應擇定最合理的最終報價而為裁決。議價雙方必須遵守仲裁小組所做成之決定,且亦應將結果通知ACCC。

二、禁止數位平臺濫用優勢地位面向

該法課予數位平臺一定之義務,諸如:數位平臺如提供已登記新聞媒體業者報導的新聞內容之服務,則應揭露其與已登記新聞媒體業者業務相關之數據資料,以利新聞媒體業者知悉;如數位平臺更改演算法之主要目的在於改變新聞內容排序(即排除日常性維護或效率性修正),從而產生新聞內容流量比例顯著變化等重大影響時,原則上須於14日前通知已登記新聞媒體業者;或數位平臺於制定識別原始報導之新聞內容的計劃發布前,應先諮詢已登記新聞媒體業者,以預防爭議等。

而為促進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業者間公開交流,要求雙方在澳洲設立聯絡點、遵守與聯絡點有關之具體規定、確認與聯絡點之每次通信等作為,惟該法不要求數位平臺提供商業機密資訊和個人資料資訊。

此外,數位平臺提供服務時,除有該法所定之商業協議情況外,不得在提供新聞內容服務時,於新聞業者間予以差別待遇。如若違反,將得處以1,000萬澳幣(約新台幣2億元)、或確定所獲利益之三倍罰鍰、或回溯前12個月期間之年營業額10%的高額民事罰鍰。

於澳洲立法至今,可由兩個角度觀察其所產生之漣漪效應,一為多國響應該立法政策,諸如美國、加拿大、英國、紐西蘭等國推出草案跟進,法國、德國則相繼轉換歐盟2019年《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EU) 2019/790, 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中新設之著作鄰接權規範,於內國法賦權新聞媒體業者得要求嵌入新聞摘錄之平臺付費。

二則是Google於該法通過後,便陸續與澳洲新聞媒體業者簽訂商業協議,此舉引發多國之媒體產業群起效仿,像是丹麥、義大利、德國均有業者陸續與平臺簽署授權費協議,甚至業者間為增強新聞使用付費之談判權而聯手,像是法國數十家報紙業者組成「綜合報導聯盟」(APIG),不但成功與Google達成協議,亦拿下與Facebook之付費協議。總之,Google和Facebook所支付之費用,短期內或可為新聞媒體產業帶來可觀之利潤,惟長期影響仍應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