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CC擬修訂有關聯合投標規則
鑑於2015年1月29日完成的AWS-3頻段拍賣,引發聯合投標的爭議,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針對拍賣規則修正草案持續進行對外意見諮詢,以避免爭議延燒至600MHz頻段獎勵拍賣(incentive auction)。
此一聯合投標的爭議,在於AWS-3頻段拍賣時,直播衛星業者Dish利用聯合投標策略,集結其獨資經營之子公司American AWS-3 Wireless與個別持有85%經濟利益(economic interest)的兩家小型業者Northstar Wireless 及SNR Wireless聯合參與投標。為了適用小型業者標金折扣的優惠, Dish利用兩家具有特定申請人資格 (Designated Entities, DEs)之小型公司標得總計702張執照,以獲取標金25%的折扣,且獨資經營之子公司未標得任何執照,因而引發爭議。
FCC對於特定申請人之規定,原為協助小型業者、偏鄉電話公司、少數民族團體經營之事業與女性取得頻譜資源且提供服務,Dish聯合特定申請人參與競標以獲取標金折扣之舉動,儼然扭曲原意。對此FCC頒布公告(Public Notice)向各界提出諮詢,內容包含歸屬原則(Attribution Rules)、小型業者政策(Small Business Policies)、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投標信用(bidding credit)、以及聯合申請投標(Joint Bidding Arrangements)等規則之修訂建議。FCC不排除未來可能提高小型業者的認定標準,並對全國性或大型地方性業者投資或實質控制小型業者情形加以限制。
在歸屬原則方面,目前建議若特定申請人與其他業者之間認定具有實質歸屬關係(attributable material relationship),則特定申請人未來可出租或交易之頻譜累積總量必須限縮在總持有頻寬的25%以下。除此之外,有關小型業者身分之認定與相對應之標金折扣優惠均規定於投標信用規則當中,而小型業者所須遵守之規定,則主要由不當得利規則進行規範。對於如何防範小型業者以低價獲取頻譜進行轉賣獲取不當利益,目前有業者建議可要求其在取得執照後一年內提出網路佈建證明,或者若於五年內進行頻譜租賃或交易,則必須繳回部份或全部折價金額。
針對聯合投標規定,根據FCC調查發現,全國性業者若以聯合方式投標將不利於市場競爭;相反的,非全國性業者之間聯合參與投標則有助於市場競爭,故制度仍有保留之必要。FCC規劃禁止全國性業者採用聯合投標策略,包括以另外成立新事業體方式參與投標。但由於AWS-3頻譜拍賣中Dish所引發之爭議,目前有部份業者要求FCC進一步限制非全國性業者之聯合投標行為。
另外,FCC亦提出下列三項諮詢意見,期望蒐集各界建議後使整體拍賣規則更臻完善:
(1) 禁止已協議採用聯合方式投標之團體各自於同一市場競標;
(2) 禁止參與聯合投標之業者在同一市場競標時彼此間有溝通或聯繫之行為;
(3) 禁止任何個人或企業參與超過一個以上的聯合投標團體。
相關連結: http://www.fcc.gov/document/competitive-bidding-public-no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