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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總務省於9月發布2022年度《電氣通信事業法》修正概要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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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快速更迭的電信環境,總務省於第208回國會提出了《電氣通信事業法》(電気通信事業法)修正草案,希冀制定更加符合電信市場發展之規則與強化消費者保護。日本參眾議院於2022年(令和4年)4月至6月審議並通過了《電氣通信事業法》修正案,並於同年6月17日發布第70號法律。總務省亦以此次修法為基礎,於8月開始對外進行意見徵集,9月28日發表《電氣通信事業法之消費者保護準則》(電気通信事業法の消費者保護ルール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修正草案,及意見徵集之結果。

此次《電氣通信事業法》修正,主要針對保障使用者權益之相關規定進行修正,其內涵包括提供通信傳輸基礎設施、確保通信服務網路安全以及通信市場的公平競爭。主要修改項目有三,第一,修正《電氣通信事業法》第7條,將電話與寬頻通訊網路界定為基礎電信服務,有義務提供給日本全體國民使用。此修正案係總務省為回應日本首相岸田文雄於2022年提出之「數位田園都市國家基礎建設整備計畫」(デジタル田園都市国家インフラ整備計画);該計畫設定於2027年底時,日本寬頻光纖網路普及率應達到99.90%之目標。總務省針對不限地區的寬頻網路設立補助金制度,以第二負擔金的方式向有線及無線寬頻服務業者徵收,以減輕偏遠地區的網路營運負擔,達到進一步保障偏遠地區網路使用的目標。

其次,《電氣通信事業法》第26條與第27條,要求總務省所指定、具有一定規模之業者,加強對使用人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該項修正案內容除了電信業者外,亦納入搜尋引擎與社群網站業者作為規範對象,並於第27-5條中規定業者應注意維持通信秘密與使用者身分不被識別,以及有使用者個人資料之需求時,業者有義務向使用者詢問,取得其同意與確認後,方能將資料傳送給第三方,且須設置停止提供資料的措施。

第三,有鑑於NTT、KDDI及Softbank等擁有頻譜、無線基地台、線路之主要行動網路業者,對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MVNO)所提供之無線基地臺、固定網路線路與交換機(即《電氣通信事業法》中規定之「卸電氣通信設備:指電信業者使用之電信設備與管線基礎設施)」租金高昂,為了維護公平交易原則,總務省亦於此次修正敘明電信業者有提供MVNO業者租用卸電氣通信設備,並提供批發租用費率基準之義務。

總務省除了於2月22日修正發布、7月1日實施之《電氣通信事業法施行規則》修正消費者保護規定外,亦於9月修訂之《電氣通信事業法之消費者保護準則》修正草案制定詳細規範,要求電信業者與消費者簽署電信契約時,原則上須口頭向消費者說明契約內容,並在簽約前將書面內容提供給消費者,除非消費者拒絕則得豁免。同時,也禁止簽約時告知不實內容,以及未告知推銷者的名義與目的,消費者一旦拒絕便不得繼續推銷。在解約方面也詳細明定,若消費者未延遲繳費且有意解約之狀況下,必須告知消費者解約的方式。業者不得請求高於月租費的違約金,也禁止以解約的工本費、手續費等名義向消費者索要其他費用。

總務省自2015年開始逐漸重視消費者保護,並陸續就相關規範進行修正。本次修正的《電氣通信事業法》,納入了社群網站與搜尋引擎的消費者保護原則。總務省於2022年9月進行意見徵集,並研議修改相關的施行細則,而最終確立的規則仍值得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