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修訂災害資訊通報系統(DIRS)規範,提升通訊網路韌性與災害應變效率
主筆者:林帝辰
隨著全球自然災害發生頻率與強度急遽攀升,通訊基礎設施之韌性與災後復原能力已成為攸關國家公共安全的關鍵。為此,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已於2026年5月發布《第三次報告與命令》(Third Report and Order, FCC 26-34),實施「災害資訊通報系統」(Disaster Information Reporting System, DIRS)現代化措施,簡化災害期間的申報負擔,使業者能將更多資源投入網路修復,同時確保救災主管機關仍可獲得必要資訊。
自2007年起實施的DIRS,源自於2005年卡崔娜颶風對美國南部通訊網路所造成的毀滅性損壞,最初採用自願性框架設計,蒐集重大災害期間及災後通訊基礎設施的運作狀態與服務恢復資訊1。然而,隨著極端氣候不斷演變,近年DIRS啟用頻率大幅增加,故FCC於2024年1月頒布《第二次報告與命令》(Second Report and Order, FCC-24-5),將此DIRS通報轉變為強制性義務,後續卻又面臨系統架構僵化與申報流程繁瑣等難題。為減輕業者負擔,同時確保政府仍能夠獲取精準及全面的網路基礎設施資訊,FCC期望以此次(FCC 26-34)調適與變革,重建一個簡化、易操作且切合實務需求的通報系統。
(一)簡化申報介面,導入一鍵式通報(one-click)
在舊有通報機制中,各類電信業者,須手動填寫多份獨立且內容重複的工作表單,此次修法則授權FCC轄下的公共安全與國土安全局(Public Safety and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 PSHSB),全面重新設計DIRS用戶介面,將繁雜內容整併為單一的動態表單(dynamic form),並將根據業者初步勾選的服務類型與受災地理區域,自動篩選出適於該業者回報的問題。其次,FCC亦指示PSHSB升級DIRS系統,以利業者除文字資訊外,亦能上傳Shapefile地圖檔等多元方式,自願提供服務涵蓋區域以及故障設施位置等廣泛且精確的地理空間資訊,大幅提升災情地理視覺化之便利性。
另針對每日需持續更新受災區域基礎設施狀態的強制申報規定,FCC亦引入「一鍵通報」之功能,若損壞或修復狀況與前一日完全相同時,業者僅需透過一次性的提交點擊,即可完成當日申報;與此同時,系統也將額外增加資料準確性之聲明,以提醒業者應確保其所提交資料為真實無誤之法律義務。
(二)廢除DIRS最終報告要求,整併不必要的資料欄位
為確保應變單位有效獲取最準確之決策情資,FCC以此次修法,全面盤點與檢討現行DIRS表單。其中,最顯著之變革在於廢除DIRS的最終報告(final report)強制規定。以往,法規明令業者應於DIRS停用後24小時內提交最終報告,敘明排除剩餘故障之預計日期2;然而,災後的復原進度常受限於道路搶通、電力恢復與替換零件運送等難以掌控的外部因素,常令業者提供之最終修復預估時間流於猜測。而此種不準確的資訊反而可能導致有限救災資源之錯置。
此外,為將通報義務聚焦在攸關生命的雙向通訊上,FCC考量回報資訊之實際救災價值,亦移除長途電信業者的通話壅塞表單及基地臺表單中的歷史容量可用百分比等,並將災時不易準確區分斷訊情形的有線通訊與VoIP兩者進行合併。其餘通報項目更新尚包含,固網業者將僅需回報語音用戶服務數量以及斷訊人數二項核心資訊,而有線電視系統工作表中之視訊用戶中斷數據亦全面刪除。
(三)免除無實體基礎設施業者之DIRS通報義務
FCC將強制通報義務限縮在擁有或營運實體基礎設施的電信業者,免除行動虛擬網路(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MVNO)與各類電信批發服務等無實際基礎設施之電信事業,以避免與實體基礎網路業者的數據重複,提升DIRS數據的準確性。然而,FCC仍保留MVNO在「網路中斷回報系統」(Network Outage Reporting System, NORS)之通報責任,仍需透過NORS協助FCC掌握其用戶通訊權益之保障情形3。
(四)強化公共安全監管
最後,本次修訂亦強化整體災時通訊安全架構,首度將公共安全網路納入DIRS的通報義務範疇4。針對AT&T的FirstNet、Verizon的Frontline以及T-Mobile的T-Priority等救災專用網路,FCC增定47 CFR § 4.18(c),要求公共安全語音及寬頻網路業者(Public Safety Voice and Broadband Network Operators)在DIRS啟用時,每日須提交基礎設施狀態報告,且同時增設「狀態相同」之勾選機制,即專網若與商網狀態一致,亦可採一鍵式通報;僅當有差異時,才需填寫具體影響情況。
此外,針對網路切片技術,FCC更是明確否決部分業者提出僅「獨立實體網路」才需為DIRS通報之建議。因其認為,電信事業無論是透過物理上或邏輯上隔離(如專用5G切片)來優先處理公共安全流量,其在災難期間的可用性對救援任務而言皆同等重要,故須受同等強制通報約束,以確保法規技術中立性與涵蓋完整性。
綜上,FCC透過上述的規範調整、程序精簡與現代化措施,降低電信產業之行政負擔,預計整體能夠節省約400萬美元的法規成本,使更多寶貴資源能投入至災區修復工作之中。而我國電信監理機關未來在規劃與精進國內災害通報機制時,亦應參酌其「資源最佳化」之修法精神,打造出具備彈性、敏捷且專注於實質效益的監理框架,方能提升我國通訊網路的整體韌性與災後復原能力。
關鍵字: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災害資訊通報、網路中斷回報、網路韌性
參考資料:
- FCC, FCC Modernizes the Disaster Information Reporting System, May 21, 2026, https://www.fcc.gov/document/fcc-modernizes-disaster-information-reporting-system-0.
- FCC, FCC Acts to Improve Network Reliability During Disasters, Jan 26, 2024, https://www.fcc.gov/document/fcc-acts-improve-network-reliability-during-disasters-0.
- FCC, Disaster Information Reporting System (DIRS), https://www.fcc.gov/general/disaster-information-reporting-system-dirs-0.
-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47,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47/chapter-I/subchapter-A/part-4.
註腳:
- See FCC, Disaster Information Reporting System (DIRS), May 20, 2026 (updated), available at https://www.fcc.gov/general/disaster-information-reporting-system-dirs-0.
- 47 CFR § 4.18(a)(2).
- 兩者之區別在於:DIRS側重災害當下的「實體設施狀態」(Infrastructure Status);而NORS則專注在服務中斷對於終端用戶之影響,以及分析其根本發生原因(Root Causes),MVNO作為最瞭解其自身用戶受災影響的第一線服務供應商,仍需負擔NORS通報義務。
- 過往,此類公共安全網路基礎設施之狀態僅以自願形式提交,或是透過企業內部介面(如FirstNet Central)提供給其特定用戶,致使美國聯邦與各地方層級的緊急應變中心無法有效獲得全面的態勢感知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