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針對促進應用新興科技與技術之規則展開諮詢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於2018年2月23日發布《法規制定通告》(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將依據1983年修正1934年通訊法(the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第7條(47 U.S.C. § 157)之授權訂定規則,改善委員會的審查程序,促使符合公共利益之新興科技與服務能快速進入市場。
鑒於通信技術演變快速,為確保及時提供大眾使用符合公共利益之創新科技與服務,FCC新增「執行通訊法第7條:新興科技與服務(Implementation of Section 7 of the Communications Act: New Technologies and Services)」之行政規則與程序,落實並加速審議新科技與服務之申請需求,改善過時的冗長審查程序與監理惰性,避免因審查程序而致採用新興科技時程遲滯。
FCC於此通告中,就第7條所述之新興科技進行界定,係指工程上之科學應用知識,用於解決實務、工業、或科學上之問題或創造有用之工具,且係透過無線電頻譜、有線或其他通信法中所定之技術為之。新興服務則為滿足公共需求之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通信法中之通信、工業上或科學上使用之技術,但如係既有技術翻新或可得預見之技術,則不含括於新興技術與服務之範疇。此外,FCC並說明申請人須說明技術與服務之預估效果、技術上與商業上之可行性,申請人亦需陳明所申請之服務具公共利益,例如促進創新與投資、提供新的競爭選擇、新技術供殘疾人士使用無障礙服務、或滿足尚未提供新型態或顯著改善服務之地區的公共需求。
於收到申請,工程與科技辦公室(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OET)將發布公開通知,並召集相關專家組成委員會進行審查,該委員會具全權之自由裁量權限。FCC於此一法規制定通告中提出審查期限,委員會須於90日內完成請願書或申請書審查並公告審查結果,亦須以書面通知請願人或申請人准否結果。待委員會做成決議後,政府相關處室將再評估委員會之決定,且委員會或相關處室須於一年內,就經許可之技術或服務決定相關適當措施,以確保委員會或相關處室之審查具一定效率。如對該請願或申請持反對意見之人或團體,應就該技術與服務不具公共利益負舉證責任,且對經濟有負面影響不得做為反對之理由。
預計透過新增「執行通訊法第7條:新興科技與服務」之行政規則與程序,未來將能及時發展新興科技並提供服務予公眾,以提升及促進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