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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會通過《ISP責任限制法》修正案以因應日漸嚴重的網路誹謗及侮辱現象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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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者:林禹豪

因應日漸嚴重的網路誹謗及侮辱之社會現象,日本國會過往曾於2024年5月17日通過《ISP責任限制法》修正案,對大型平臺業者課予在使用者提出申訴時應從速並透明處理之義務。由日本法律調整的動態可見,日本似有變更其遵奉言論自由與自律的立場。日前,總務省已經公布修正《ISP責任限制法》施行日期為2025年4月1日,關於修正條文如何落實,以及法律實施後的網際網路環境動態,均值得後續追蹤觀察。

對於與言論自由相關之憲法議題,日本法制歷來採取較為保守的政策,例如媒體監理、言論管制及內容調控等議題,日本一向採取偏向低度管制之立法策略。然而,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發達,發生在網際網路上的誹謗、侮辱甚至霸凌的現象日漸嚴重,對於網際網路的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因應在網際網路上日漸嚴重的誹謗、侮辱之社會現象,日本國會於2024年5月17日通過《ISP責任限制法》修正案,針對大規模服務提供者課予從速且透明地解決使用者申訴的義務,並加入處罰之規定,試圖減緩此種社會現象繼續發展。同時,本法之全名也隨之修正為「處理因特定電信所流通資訊發生之權利侵害法」(以下簡稱《資訊平臺流通對處法》),把法律規範的核心從「揭露發訊人資訊」和「平臺責任之限制」調整為「權利侵害之處理」。以下就本次修法的四大重點簡短說明。

1.   適用主體:大規模服務提供者

首先,為避免新修正之法律影響範圍過廣,並平衡申訴人的權利保護與發訊人的言論自由,新修正之《資訊平臺流通對處法》將義務規範的適用主體限縮在­「大規模服務提供者」之內,倘若平臺業者規模不符合大規模服務提供者之定義時,即不適用此項義務。

根據新法規定,大規模服務提供者必須具備一定規模、在技術上有採取侵害資訊傳輸防止措施之能力、非屬於總務省令所定侵權風險較小之服務提供者等三個標準,且經總務大臣指定後方具備該項義務。然而,目前總務大臣尚未發布指定之政令,故未來哪些業者須受新法之管制,尚待觀察。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國外的大規模服務提供者,在受指定後三個月內,應向總務省報備其在日本國內之住所、代表人或代理人,此即所謂「指定法律代表義務」,與我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9條的指定法律代表義務有異曲同工之妙。

2.   申訴處理迅速化義務

為使在平臺上發生的權利侵害事件被妥善調查,在事件發生前,大規模服務提供者應選任具備專業知識與經驗者為調查專員,並通知總務大臣。當事件發生、使用者向服務提供者申訴後,大規模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展開必要調查,並在14日內調查終結、做成調查報告。

3.   申訴處理透明化義務

所謂透明化,乃為避免申訴人之申訴石沉大海,也為避免被採取資訊傳輸防止措施之發訊人無從得知其被處理之原因,服務提供者應就其申訴處理之情況予以公開。

首先,大規模服務提供者應公開其申訴管道及方法,並提供日文服務,以便日本之使用者提出申訴;其次,當使用者提出申訴,大規模服務提供者應於申訴受理後14日之時限內將調查結果通知申訴人;若確定採取資訊傳輸防止措施時,亦應將措施之內容與理由通知發訊人。

第三,當大規模服務提供者在調查並做出結果時,針對是否採取資訊傳輸防止措施有制定判斷基準時,也應該公開其判斷基準。最後,為確保大規模服務提供者能夠確實履行法定義務,大規模服務提供者應定期公告資訊傳輸防止措施之實施情況及自評結果;若總務大臣要求大規模服務提供者繳交實施申訴處理迅速、透明化之業務報告時,大規模服務提供者亦應繳交。

4.   處罰規定

若大規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新法賦予之指定法律代表義務及申訴處理迅速化、透明化義務時,總務大臣不但得為命履行必要措施之行政處分外,不履行該命令者,除法律代表人將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予一百萬日圓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外,法人本身亦將面臨一億日圓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新法與舊法最大的不同,在於新法對於大規模服務提供者課予了具備法律強制力之義務,若大規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新法所定義務時,將被科予刑事責任。

目前,總務省已經公布政令(令和7年政令第55號),宣布新法將自202541日起實施,但針對大規模服務提供者之指定等相關子法,則尚未有所規範。未來,日本是否會確實會捨棄過去以自律為中心的規管模式,逐漸朝向課予平臺義務之方向前進,以及有哪些平臺被指定為大規模平臺業者,均值得後續追蹤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