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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持續推動《媒體自由法》草案 打造媒體服務監理之共同框架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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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歐盟媒體市場之多元與獨立性,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自2022年9月16日公布《媒體自由法》草案(European Media Freedom Act)以來,持續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媒體自由法》草案之目的在於確保公共媒體穩定資金來源、媒體所有權與廣告資源分配之透明度,以防止任何政治或經濟手段監視或干預媒體編輯獨立。該法將銜接2024年施行之《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其性質為規章(regulation),通過後亦將直接全境適用於歐盟會員國。

《媒體自由法》草案共計4章28條,分別為原則性規範、媒體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之權利義務、媒體服務監理合作機制之架構與附則。歐盟欲透過創立一新獨立機關「歐洲媒體服務委員會」(European Board for Media Services, EBMS),建立具一致性之歐盟內部市場媒體服務監理機制;並修正《媒體視聽服務指令》(Audiovisual and Media Services, AVMSD, Directive 2010/13/EU),取代「歐洲視聽媒體服務管制組織」(European Regulators Group for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ERGA),以克服跨境媒體監理手段之不足。該草案之重點規範如下:

  1. 保護編輯獨立性
    歐盟會員國必須尊重媒體服務提供者之有效編輯自由,並提升對新聞來源的保護;此外,媒體服務提供者自身亦須確保其所有權的透明度,透過公開揭露資訊與採取相應措施,以維護編輯決策之獨立性。
  2. 不得針對媒體使用間諜軟體
    歐盟會員國必須尊重媒體編輯自由,不得於媒體服務提供者、其家屬、雇員或雇員之家屬所使用之設備中部署間諜軟體,僅有在個案情況下,得基於國家安全、重大犯罪偵察等正當理由例外為之。
  3. 強化公共服務媒體之獨立性
    若歐盟會員國有公共服務媒體,應提供其充足且穩定的資金,以確保編輯獨立性,且公共服務媒體負責人與董事會應以透明、公開和無歧視的方式任命。公共服務媒體提供者也應符合公共服務使命,以公正客觀方式提供多元資訊與觀點。
  4. 建立媒體多元性測試
    歐盟會員國應評估媒體市場集中對媒體多元和編輯獨立性的影響。會員國需有正當理由並符合比例原則,始得採取對媒體造成影響之立法、監理或行政措施。
  5. 增進政府廣告透明化
    政府廣告分配給媒體的方式必須採透明且無差別待遇;此外,針對與媒體廣告收益連動的閱聽調查系統(audience measurement),草案也將增強其透明度與客觀性。
  6. 保護線上媒體內容
    奠基於《數位服務法》的基礎,媒體自由法草案對於專業媒體內容的無故移除設有保障措施。在不涉及整體風險(systemic risk)之情況下,極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 VLOP)於移除合法媒體內容前,應告知媒體服務提供者原因,且平臺必須優先處理媒體服務提供者提出之申訴。
  7. 賦予使用者更新設置的權利
    草案將允許使用者在其設備及介面上更改視聽媒體服務的預設設置(default),以符合其個人偏好。相對地,製造商與開發商也應確保其產品與服務之功能,可讓使用者自由輕鬆地控制或管理預設設置。

草案現已進入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審議之一讀階段,但相關立法辯論仍持續進行中。其中,ERGA未來雖會被新的EBMS取代;但現階段任務,仍延續其於2022年11月發布之立場文件,協助執委會推動《媒體自由法》草案之立法工作,進一步具體化與明確化草案之法律執行架構,也一併將《數位服務法》之概念更細緻地納入草案規範。至今,ERGA已於2023年2月、4月、5月別就草案條文發布修正倡議,其意見可能成為未來《媒體自由法》草案之調整方向,值得後續持續觀測。

歐盟作為自由與獨立媒體的世界重要據點,歐盟創建之《媒體自由法》草案將為其引入完善的媒體保障制度與歐洲媒體監理機構,盼能讓媒體在不受政府或經濟干擾情況下有效運作並發揮媒體功能,保障人們獲得可靠新聞資訊的權利。以此為目標,歐盟將持續推動《媒體自由法》草案相關立法作業,歐盟部長理事會、歐盟議會與ERGA等機關未來也將提出更多修正建議,為打造歐盟媒體監理與法制共同框架作出貢獻,並為歐盟媒體自由與多元提供多面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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