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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 為促進4.9GHz頻段之公共安全使用徵求意見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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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於2021年9月30日提出第八次法規制定提前通告(Eighth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Further NPRM),將著手建立全國性的架構以保護目前使用4.9GHz的公共安全業務,,並強調公共安全的需求並提升此中頻段的使用效率,同時撤銷於2020年第六次報告及命令(Sixth Report and Order)中所提出的「州立出租架構」(State-by-State Leasing Framework)。

美國4.9GHz頻段的用途可回溯至2002年,當時FCC指配4.9GHz頻段(4940-4990 MHz)共50MHz頻寬供公共安全用途,並僅核配執照給專門提供或支援公共安全的單位(例如州和當地政府或非政府組織(NGOs)),以保護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但在2020年10月,為提升4.9GHz的頻率使用效益,FCC於第六次報告及命令中提出「州立出租架構」,授權各州可在其管轄權下自行決定4.9GHz的運用,除可使用於公共安全業務外,亦容許出租頻譜給商業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第三方供非公共安全用途。然而在同年12月,公共安全頻譜聯盟(Public Safety Spectrum Alliance)、公共安全通訊官員國際協會(Association of Public-Safety Communications Officials-International)以及國家公共安全電信會議(National Public Safety Telecommunications Council)等單位向FCC請願要求針對第六次報告及命令進行重新審議「州立出租架構」,因為該段頻譜的商業使用將無法確保當前及未來公共安全使用目標,請求撤銷該規則。

FCC經評估後採納請願者所提出意見,並提出三點說明:

一、4.9GHz開放非公共安全用途欠缺全國一致性的規則,特別是在公共安全的優先權、先占權(preemption)及干擾保護問題,可能會對相關公共安全單位造成混亂,並損害目前公共安全執照使用者長期以來的非正式協調模式;

二、「州立出租架構」任由各州所制定的規範可能會有不相容情形且生效時間不一致,此將不利於設備的發展及相容。,各州不同程度的控制干擾措施,將導致設備製造商需要增加開發成本以因應不同的標準及需求;

三、一致性管理公共安全頻譜的全國性規則之重要性,在於應確保不同單位執行緊急狀況時,可以共同使用設備,比如在緊急應變時,需要協調來自各州的急救人員,此時若4.9GHz的設備有相同的使用規範,可以在任何地點運作,這也是過往成立急難救助網路管理局(First Responder Network Authority,FirstNet),並指定700MHz當作全國性公共安全的網路使用的原因之一。基於以上觀點,FCC認同「州立出租架構」確實不符合公共利益,故廢止此架構,並凍結相關申請許可。

FCC為建立具前瞻性的全國架構,將對外徵求4.9GHz頻段規劃意見,於第八次法規制定提前通告中,提出三個徵詢議題,並蒐集外界意見:

  1. 確保此頻段的公共安全用途:為保護目前的公共安全執照使用者,探討的議題包含:
  • 公共安全執照使用者如何有效率且無干擾的接取頻段?
  • 既有或未來的4.9GHz頻段使用者是否應該提供更多技術資訊於釋照資料庫,如完整微波鏈路路徑,以利頻率協調和降低干擾的可能性?
  • 為促進4.9GHz的設備接取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是否應採用任何新技術標準?
  • 為了確保公共安全在任何時間或地點需要執行緊急關鍵任務時,都能立即接取網路,對於此頻段公共安全的優先權及先占權問題進行討論。
  1. 促進更多公共安全用途使用此頻段:為了提升此頻段的公共安全用途的效用,欲提出一個全國性的頻譜管理方法,以提供更好的頻譜可用性及干擾保護,探討的相關議題包含:
  • 是否應導入正式的頻率協調程序?
  • 是否由特定單位擔任此頻段全國性管理者以簡化相關制定工作的可行性?
  • 如何激勵公共安全導入最新且可行的技術(特別是5G),以及如何鼓勵自願執行該頻段相關的技術標準,如功率限制(power limits)及頻譜雜散遮罩(emission masks)。
  1. 推動此頻段的非公共安全用途:為提升此頻段的使用效益,規劃擴大此頻段可使用於非公共安全用途,但仍需要確保公共安全的使用,探討的議題包含:
  • 非公共安全用途實施共用接取機制(Shared Access Models)
  • 非公共安全用途應制定全國性許可框架,如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d)或專屬授權(Exclusive Use Licenses)、未授權接取(Unlicensed Access)等方式進行意見徵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