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無線廣播電視與電信委員會(CRTC)發布網際網路法規(Internet Code)生效
為提升電信服務用戶權益,加拿大無線廣播電視與電信委員會(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CRTC)於去(2019)年7月31日訂定發布的網際網路法規(Internet Code,以下簡稱網路法規),於今(2020)年1月31日生效。該法規所規範之對象,主要針對設施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facilities-based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網路法規規範內容包括明確性、契約與相關文件、關鍵資訊摘要、契約與相關文件更改、帳單管理、設備與服務、契約終止與延長、保證金,以及中止連線等事項。
在明確性方面,網路法規要求業者無論是契約與相關文件的內容,以及與用戶的溝通服務,都應符合該法規所要求的明確性規定,如淺白、清楚及易於理解之要求。於價格的明確性,業者應確保其要約或契約所設立的服務價格應清楚明確,服務價格尚包括促銷、折扣、套裝服務(Bundle)或其他限時優惠之價格。此外,業者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未經其同意選購的服務或設備之費用。
在契約與相關文件規定方面,網路法規主要係要求業者所提供予消費者的契約內容,必須列有契約重要使用條款(Key contract terms and conditions),如契約所包括的服務內容(如數據服務),用戶於契約期間所使用的服務及其限制,與超額使用增加的費用、該服務每月所收取最低費用(包括促銷價格、限時優惠、套裝服務)、契約期間(包括契約終止日)、安裝設備的所有費用、期前終止契約之費用,以及其他契約相關事項如隱私政策、公平使用政策、試用期之期間及其使用條件。此外,為保障用戶權益,正式訂立的契約,與ISP業者所提供之要約內容有不相符合者,用戶有權於契約生效日起45日內,取消契約且無需負擔任何費用。
在關鍵資訊摘要(Critical Information Summary)規定方面,業者應提供用戶關鍵資訊摘要、內容如契約重要使用條款、業者每月所收取的所有費用、額外費用、提供用戶的試用期間、用戶如何申訴等等。對於身心障礙者,業者應提供無障礙格式的關鍵資訊摘要。
在契約與相關文件之變更,網路法規規定,在契約有效期間,除有利於用戶的例外規定下,業者未經用戶的同意,不得更改契約重要使用條款,否則用戶有權拒絕之;若非契約重要使用條款之更改,業者應在30日前通知用戶。若業者欲在契約所定有效期間後,更改契約重要使用條款,業者應於60日前告知用戶相關資訊。
在帳單管理方面,網路法規要求業者在用戶的數據用量達到該月使用權限70%時,必須通知用戶,且於用戶的數據用量達到該月使用權限90%時,必須再度通知用戶。若業者採行收取(數據使用)溢量費用之方式,業者除應無償提供工具,協助用戶管理與檢視其數據使用量以及任何其他額外費用,並應在收取溢量費用時,告知用戶如何查找相關資訊。
在設備與服務方面,網路法規要求業者除應向用戶提供電話到府服務的時程表,以及事先向用戶說明該服務可能收取的相關費用。此外,業者應解釋服務中斷之處理政策及退扣款之處理。
在契約終止與延長之規定,網路法規要求業者應提供用戶15日以上的試用期;若用戶為身心障礙者,業者則應提供30日以上的試用期。用戶若在期前終止契約,要求業者除期前終止相關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及賠償金。期前終止相關費用計算,依本規則之規定,且用戶有權隨時通知業者終止契約,業者即應於該日終止服務。而在契約延長方面,網路法規規定,業者為確保用戶不會因契約期間屆滿而服務連線中止,得以相同費率、使用條件與形式延長契約。法規就此並規定業者應於契約期間屆滿90日前,通知用戶是否會以相同形式延長契約,並告知相關資訊。
在保證金方面,業者若向用戶要求收取保證金,網路法規對於保證金之請求、檢視以及返還均設有規定,例如法規要求業者除應告知用戶請求保證金之理由外,業者必須依該法規規定將理由記錄保存、以書面契約方式規定返還保證金之條件、每年定期檢視是否繼續保留保證金,以及業者應在契約解除後30日內返還保證金。
在中止連線方面,網路法規規定業者若要對於用戶進行中止連線,原則上應於14日前通知該用戶,且於24小時前再次通知該用戶,並規定業者進行中止連線之條件,如超過兩個月未繳款或未繳款金額超過50元加幣,該法規並設有平日假日中止連線的時間規定。此外,若用戶對於中止連線有爭執,該用戶已支付未爭執之費用,而業者無合理根據認為該用戶爭執之目的係在推遲給付,業者不得中止該用戶之連線服務。
網路法規於2020年1月31日生效,規範對象為加拿大境內所有提供固網接取服務的大型設施型(facilities-based )ISP業者,該法規之設立,將強化民眾之契約權益保護、促進網路連線服務產業建立友善消費者的商業行為,且活絡網際網路服務市場競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