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發布通訊傳播政策白皮書,因應OTT TV提出初步規劃
加拿大廣播及電信立法審查小組(Broadcasting and Telecommunications Legislative Review Panel, BTLRP)於2020年1月29日發布通訊傳播政策白皮書「加拿大通訊傳播未來藍圖:該採取行動了」(Canada’s Communications Future: Time to Act),其中針對OTT TV之規管以三大面向進行定義與規劃。
加拿大的視聽媒體產業管制以1991年制訂的《廣電法》(Broadcasting Act)為主要法源依據。於1999年,主管機關加拿大廣播電視及通訊委員會(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CRTC)認為新興視聽媒體服務(下稱「OTT TV」)正處於萌芽階段,雖依據《廣電法》第2條第1項,OTT TV不脫「以電信傳輸音訊與視聽媒體內容」之定義,故CRTC自有規管權限,但驟然實施較嚴格之管制恐不利整體產業發展。因此發布《新廣電媒體事業豁免命令》(Exemption order for new media broadcasting undertakings,2012年更名為《數位媒體豁免命令》,Digital Media Exemption Order,DMEO),將OTT TV管制之有無,以「經營者」為區分標準。若屬須照之廣電播送事業(Broadcast Distribution Undertaking,BDU,概念即同「多頻道視聽播送平臺」)所提供之隨選視訊(VOD)服務,則落入管制範疇;其餘VOD則豁免未予納管。
時至今日,OTT TV對全球整體傳媒市場的影響不言而喻,加拿大文化遺產部(Canadian Heritage)與創新科學經濟部(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於2018年所成立的BTLRP在歷經兩年對現行法規之審視與諮詢後,發布前揭白皮書,其中對OTT TV應如何管制,以節目內容、媒體經營者、監管機制三大面向進行定義與初步規劃。
首先,在OTT TV「節目內容管制」部分,BTLRP重申,主管機關依據現行《廣電法》而有規管權限之立場。
在OTT TV「分業管制」部分,BTLRP則建議將《廣電法》第2條第1項的管制客體「廣播電視經營者」修訂、重塑為「媒體經營者」,並分為三種商業及監理模式:第一類是可播送視聽內容並具有編輯控制權之業者,如Netflix;第二類是藉由匯集各種視聽內容後再進行播送,如傳統的BDU;第三類則是提供一般用戶或專業用戶分享視聽內容,如YouTube。
最後,在OTT TV的「參進規範」部分,BTLRP則建議最終法規調修目標應全面改採登記制。但過渡階段則先維持BDU現行的執照制度,與OTT TV適用登記制並存,並適時調整DMEO之豁免範圍,以求循序漸進。
CRTC後續將依據此白皮書之規劃,研議未來政策之推動,使加拿大廣電制度朝現代化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