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評估修訂頻譜相關使用規範以促進資源有效利用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於2019年3月15日發布「法規制定通告」(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評估修訂相關頻譜使用與租賃規則,以達到降低數位落差、增進農村地區小型電信業者頻譜近用機會之目標。
美國自1996年,即允許無線電頻譜執照持有者得以地理分區(geographic partitioning)或頻寬分割(spectrum disaggregation)方式將其執照的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同時要求依此二類方式取得頻譜使用許可之執照持有人,亦應履行無線電頻譜執照義務,例如佈建義務(construction requirement)。另一方面,美國2003年時提出無線廣播服務(Wireless Radio Service)執照持有人得出租頻譜之規則,並可分為頻譜管理租賃之協議(spectrum leasing arrangement)與實際轉讓之租賃(de facto transfer leasing arrangement)。依此,FCC既有的頻譜使用(地理分區、頻寬分割)與頻譜租賃規則,提供頻譜執照持有人得靈活決定其所擁有的頻譜數量及服務的地理區域,並且允許其他業者易於近用頻譜,促進頻譜資源的使用效率。
而依據「創造無線寬頻投資機會暨限縮過度且不必要之障礙法」(Making Opportunities for Broadband Investment and Limiting Excessive and Needless Obstacles to Wireless Act, MOBILE NOW Act) (下稱MOBILE NOW Act)規定,FCC應於該法通過後1年內,針對既有的地理分區、頻寬分割與頻譜租賃三者發動法規制定程序(rulemaking proceeding)。此外,亦同時要求FCC在制定程序時應考量以下因素:1.減少地理分區、頻寬分割與頻譜租賃之頻譜使用許可者應履行之頻譜執照義務(performance requirements),並檢視是否可促進農村地區電信服務發展,或增加小型電信業者的頻譜近用機會。2.評估頻譜轉讓予小型電信業者時的條件,使小型電信業者得於合理期間內履行佈建義務,以有效提升農村地區頻譜建設。3.考量是否採獎勵方式,鼓勵頻譜執照持有人出租或出售頻譜。4.獎勵措施的行政可行性(administrative feasibility)。
基此,為降低數位落差及增進農村地區小型電信業者之頻譜近用機會,FCC發布本次「法規制定通告」,針對是否修改既有地理分區、頻寬分割與頻譜租賃規則之問題進行公眾諮詢,包括:
1. 評估是否修改既有地理分區、頻寬分割與頻譜租賃之規則或訂定新規則,以提升農村地區之電信服務和增進小型電信業者取得頻譜使用之機會。
2. 是否刪減依地理分區、頻寬分割取得頻譜執照之持有人應履行的義務。例如透過降低布建義務或延長履行義務之時間,提升農村地區電信服務與增進小型電信業者接取頻譜之意願。
3. 評估調整頻譜轉讓給予小型電信業者的條件。例如是否減少或修正依地理分區、頻寬分割而取得頻譜使用許可之小型電信業者應履行之義務,或給予小型電信業者合理之佈建時間。
4. 提出鼓勵措施,以促進執照持有人出租或出售頻譜使用權予農村地區提供服務之小型電信業者或獨立電信業者,並提升農村地區之電信服務。
5. 透過次級市場交易機制,重新整合已分區或分割的頻譜,恢復至分區、分割前的的市場區域或頻寬大小,以活絡頻譜使用。
FCC期望透過公眾諮詢,調整地理分區、頻寬分割與頻譜租賃之規則,增進小型電信業者和農村地區的頻譜近用,提高頻譜使用效率。
資料來源: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OC-356593A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