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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ACCC針對數位平臺管制革新展開公眾諮詢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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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於20222月,針對為期五年(2020年至2025年)的數位平臺服務調查(Digital platform services inquiry 2020-2025)發布第5階段調查的政策討論文件,並展開公眾意見諮詢。

ACCC本階段調查的首要目的,係探究應否修正以及如何調整現行澳洲「2010年消費與競爭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 CCA)所構築的管制架構,以因應大型數位平臺對於澳洲國內產業生態與消費者環境所造成重大影響,以維護國內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

ACCC於本次的公眾諮詢,所提出討論的議題重點,聚焦於未來如何革新數位平臺服務的管制施政,ACCC並公布將來可能採取的管制立法形式、管制模式以及主要管制措施。分述重點如下:

一、 未來可能採取的管制立法形式,選項包括:(1)立法規範:修法增設共通性的禁止規定與作為義務。(2)制定法規(Code):ACCC針對攸關消費者保護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議題制定法規。(3)立法授權:立法賦予ACCC針對特定數位平臺及其所提供的特定服務制定管制性規範之權限(Rule-making power)。

二、未來考慮採取的管制模式,選項包括:(1)增設管制介入權限:對於減損市場競爭與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事,增設管制權限,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特定數位平臺業者,負有特定促進市場競爭義務、保護消費者之義務,強化ACCC的競爭促進與消保規管介入權。(2)樞紐設施(essential facilities)納管模式:將具有顯著市場地位的特定數位平臺業者納管為樞紐設施,在確保個資隱私保護之前提下,要求受規管業者負有開放第三人接取特定資料之義務,以促進市場競爭發展。

三、未來對於數位平臺服務可能採取的管制措施,包括:(1)防止反競爭行為之措施:諸如禁止自我偏好行為與禁止歧視性排他行為之管制,以及課予公平、不歧視待遇以及服務互通性之義務要求。(2)強化消費者保護之措施:諸如規管線上廣告詐欺(scam)、線上有害內容、線上不實言論以及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3)防止不當限制資料流通與利用之措施:包括資料可攜性與資料互通性之要求,並考慮增設其他促進資料取得之規管要求。(4)促進商業用戶交易公平性之措施:規範特定促進交易公平性之義務、強化爭端解決機制。(5)透明化機制:諸如要求數位廣告服務價格透明化、要求數位平臺的資料利用行為與演算法機制透明化以及保存相關資料紀錄之要求。(6)調整結合管制之審查機制:針對符合特定標準(例如於相關市場擁有高度市場影響力、構成守門人地位)的數位平臺,ACCC除考慮增設結合行為事前通知之義務,以及轉換舉證責任(要求併購者對於結合行為不會產生市場競爭減損之影響,負擔舉證責任),並考慮調整審查結合行為准否之考量因素(包括該結合行為是否排除潛在競爭者參進市場、因併購行為取得資料、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等重要資產),以及嚴格禁止大型數位平臺的特定類型併購行為。

本次公眾意見諮詢至2022年4月1日截止,ACCC將藉由本次的公眾諮詢,邀請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討論,以蒐整各界所提供之意見,作為未來管制革新施政重要評估依據。ACCC後續將於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本階段的數位平臺服務調查報告予澳洲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