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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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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1月23日版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與您聯絡及提供各項服務之用,現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敬請詳細閱讀:(本告知事項之蒐集目的及蒐集類別所列代號及項目,係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 蒐集目的:

(040)行銷、(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78)計畫、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7)採購與供應管理、(116)場所進出安全管理、(130)會議管理、(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70) 資通安全與管理、(171) 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

二、蒐集來源:

除直接取得外,以紙本、電腦系統、報名系統、電子檔案、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郵寄、公開管道等其他合法方式。

三、蒐集類別:

  • C001、識別個人者。(例如姓名、職稱、住址、電話號碼、相片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
  • C002、辨識財務者。(例如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等)
  • 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
  • C011、個人描述。(例如年齡、性別、出生地、國籍等)
  • C031、住家及設施。(例如住所地址、所有或承租之期間等)
  • C039、執照或其他許可。(例如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等)
  • C056、著作。(例如書籍、文章、報告等)
  • 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例如僱主、工作職稱、工時、工作地點等)
  • C062、僱用經過。(例如日期、受僱方式、介紹、僱用期間等)
  • C064、工作經驗。(例如以前之僱主、以前之工作、失業之期間等)
  • C068、薪資與預扣款。(例如薪水、福利、加薪之日期等)
  • C069、受僱人所持有之財產。(例如:交付之工具或其他設備等)
  • C070、工作管理之細節。(例如義務責任、工作計畫、工作所花費時間等)
  • C072、受訓紀錄。(例如:已接受之訓練,已具有之資格或技術等)
  • C088、保險細節。(例如:保險種類、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期間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完成蒐集目的或本中心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期間。
  2. 地區:臺灣(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其他為完成蒐集目的所必須之所在地。
  3. 對象:本中心或完成蒐集目的所必須之對象。前述對象,包含本中心主管機關、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其他與本中心業務往來之機關(構)。
  4. 方式:以紙本、電腦、電話、電子郵件等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

五、您應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完整

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應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中心辦理更正;如您未能完整提供或及時更正上開個人資料,可能導致無法順利參與本中心各項研究、訓練、驗證、研討會或其他活動,亦有可能造成緊急事件無法聯繫及驗證記錄無法送達等事項,並影響您後續相關權益。

六、您得透過本中心(電子信箱 service@ttc.org.tw),依相關法規規定向本中心行使下列權利:

  1. 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依照個資法第十四條,本中心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本中心停止行銷活動。
  3. 撤銷同意本中心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意思表示。
  4. 得向本中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中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請求為之。
  5. 查詢個人資料自動化分析之邏輯。

七、您就本中心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活動有所疑慮,得向本中心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訴。

八、您同意以電子簽章法定義之電子文件,為個資法或其他法令所規定書面同意之表示方法。

九、本中心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使用時間及基本操作記錄、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此記錄僅作為本中心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十、本中心可能針對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進行必要之資料自動化分析作業,該作業產出之資訊仍將符合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

十一、本中心將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中針對高風險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資法第六條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將特別以適當且足夠強度之安全維護措施進行管理與使用,以維護您權益。

十二、本中心絕不會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揭露您的個人資料予第三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中心會與第三人共用您的個人資料:

  1. 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依法規並經合法正式的程序要求時。
  2.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3. 為免除您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依法得到您的同意。
  5. 有利於您的權益。

十三、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中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可能無法提供相關服務,並影響您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