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規程
93年02月09日第01屆董事、監察人第01次會議通過
96年10月17日第2屆董事、監察人第03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19日第02屆董事、監察人第08次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9月24日第03屆董事、監察人第05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5月27日第04屆董事、監察人第02次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2月07日第05屆董事、監察人第04次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14日第05屆董事、監察人第10次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05月26日第06屆董事、監察人第04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09月22日第7屆董事第03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06日第7屆董事第05次會議修正通過
115年07月02日第8屆董事第06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組織規程依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捐助章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中心設下列單位:
一、檢測服務組,職掌如次:
(一) 資通訊、光電及綠能通訊產品之檢測驗證與技術服務。
(二) 綠能相關資通訊安全檢測服務。
(三) 政府及產業通訊檢測驗證專案執行。
(四) 認驗證及測試技術發展與實驗室規劃建置。
(五) 其他相關業務。
二、技術服務組,職掌如次:
(一) 新興資通訊網路及人工智慧技術研究發展。
(二) 配合政府施政目標執行資通訊、數位韌性及人工智慧相關計畫。
(三) 前瞻資通訊應用服務、系統整合及場域驗證推動。
(四) 資通訊產業推動及技術顧問服務。
(五) 其他相關業務。
三、應用服務組,職掌如次:
(一) 號碼可攜集中式資料庫管理。
(二) 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與數位匯流相關之業務。
(三) 資訊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四) 其他相關業務。
四、資通安全組,職掌如次:
(一) 資安產品共同準則安全評估、資通安全顧問諮詢及驗證諮詢。
(二) 資通安全教育訓練及其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之研訂。
(三) 密碼模組標準檢測、顧問諮詢及教育訓練。
(四) 其他相關業務。
五、研究企劃組,職掌如次:
(一) 通訊傳播產業之分析與研究。
(二) 通訊傳播政策及法規之規劃與研究。
(三) 通訊傳播技術與資源管理之規劃與研究。
(四) 其他相關業務。
六、行政組,職掌如次:
(一) 法律事項協調及諮詢服務。
(二) 人事事項。
(三) 董事會相關事宜。
(四) 重要會議議事及決議事項管考。
(五) 總務(含營繕)、採購及財產管理。
(六) 會計、出納相關事宜。
(七) 印信、文書、郵務及檔案管理。
(八) 公共關係及外賓之聯繫、接待。
(九) 其他相關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中心設稽核室隸屬於董事會,其職掌如次:
一、各項制度、規章辦法、計畫與政策執行情形之評估及改善建議。
二、內部控制暨稽核制度之計畫、推行、複審、改善及追蹤等相關事務,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三、風險評估作業之規劃及執行,並出具稽核報告進行缺失追蹤改善。
四、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
五、其他董事會及監察人指示之稽核業務。
稽核室置主任一人及專任人員若干人,承董事會或其授權人之命處理前項業務。
稽核室主任之任免、晉升薪級、獎懲、遷調、退休撫卹、留職停薪、績效考評,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秉承董事會決議方針,綜理本中心一切業務;副執行長一至三人,襄助執行長辦理本中心業務。
執行長於公出或請假時,由副執行長代理。
第 四 條 本中心視業務需要設組辦事。
一、各組置主任一人,負責統籌該組業務之推行;並得置副主任,協助主任處理該組事務。
二、各組得設專案小組等作業單位辦事。
第一項之設立或撤銷由董事會核定。
第 五 條 本中心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副執行長、各組主任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同意後聘免,以次各級員工依本
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
第五條之一 (刪除)
第五條之二 本中心主管會議每月召開二次為原則,由執行長主持會議,副執行長、各單位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第五條之三 本中心設人事評議會議,由執行長視需要召集並主持會議,副執行長及各單位主管出席會議。
人事評議會議審議單位副主管及以次各級員工之任免、晉升薪級、獎懲、遷調、退休撫卹、留職停薪、績效考評等事項。
第五條之四 執行長之晉升薪級、獎懲、遷調、退休撫卹、留職停薪、績效考評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核定。
副執行長、各組主任之遷調、退休撫卹及留職停薪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核定。
副執行長、各組主任之晉升薪級、獎懲、績效考評由執行長核定,以次各級員工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
第五條之五 董事長得視需要召集執行長、副執行長、各單位主管開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
二、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
三、規章之制訂
四、本中心營運目標
五、科專計畫與委辦計畫
第 六 條 本中心得接受符合捐助章程第三條規定之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執行特定業務或辦理專案研究計畫。
第 七 條 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提供本中心辦理電信等相關業務之諮詢,以協助本中心落實設立宗旨。
前項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要點,由相關業務組擬訂,經董事會核定後,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顧問或特約人員,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十 條 本組織規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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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組織規程 | 1 | 130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