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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判決強制締結NHK收視契約及收視費制度合憲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NHK受信契約」事件[最大判平29.12.6]判決、毎日新聞、金澤薫,放送法逐条解説,改訂版,情報通信振興会(2012)及舟田正之、長谷部恭男編,放送制度の現代的展開,有斐閣(2001)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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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月,日本最高法院就公共電視法人「日本放送協會」(日本放送協会,NHK)請求收視戶支付收視費之民事案件,判決NHK勝訴;其中並首次就日本放送法規定之NHK強制締約及收視費制度行違憲審查,並認定該制度合憲。

日本放送法就NHK設有專章,同法第61條第1項本文規定:「設置可收視NHK廣播之收視設備者,應就該收視廣播與NHK締結契約。」本件被告於2006年起於住宅設置電視機,經NHK於2011年申請締結契約,卻遲未承諾,遭NHK訴請契約成立並請求支付收視費。

被告則主張,設置收視裝置並不一定會收看NHK,但系爭規範卻強制民眾支付費用,甚為不當,再者也會對收視其他無須付費的民間無線廣電構成限制;此外,系爭規定收視契約為強制締約,法律卻未明定其契約內容,依NHK單方擬定之「NHK廣電收視規約」(日本放送協会放送受信規約)締約,違反契約自由原則。因此主張違反日本憲法第13條、第21條及第29條,侵害其所保障之契約自由、知的權利與財產權。

關於被告之主張,最高法院認為,日本放送法將廣電事業區分為公共廣播與民間廣播,此「二元體系」確保兩者各擅所長、相互啟迪、互補各自缺點。尤其,公廣具有以民主多元之基礎而自律營運之性格,一方面禁止營利且禁止播放他人營業相關之廣告;另一方面,則不問民眾是否實際收視,以可收視狀態為要件,盡可能擴大民眾基數,謀民眾公平負擔收視費,以確保支應公廣事業之獨立財源。在此架構下,排除特定個人、團體或國家機關於財政面之影響,方可擔保國民充分享受收視廣電的福利、及廣電之表現自由,並促進民主健全。此制度在具體保障表現自由之目的下適當合理,為憲法容許之立法形成自由。

另一方面,同法針對任意不締約之民眾採行強制締約制度,雖未明定契約之內容,但同法規定收視月費之金額應納入收支預算內送國會承認,亦規定收視契約之條款,應由總務大臣諮詢無線頻率監理審議會(電波監理審議会)後核定。而明定收視費率等之收視規約作為收視契約之形式,既依法經總務大臣核定,其內容皆屬為達成適當公平收取收視費之必要手段,並無問題。

   最後,最高法院認為,向延遲而未與NHK締約之收視戶請求給付之案件,其收視契約應以判決確定時為成立時點;為免NHK與延遲締約者發生負擔不公平之情事,應以被告實際設置收視設備之月份起,發生債權;而消滅時效以權利可行使起算,考量民眾若未通知NHK,NHK則難以迅速掌握實際設備設置之實情,前開債權之消滅時效應以契約成立時點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