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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推出《網路安全法》草案,聚焦網路危害內容管理

刊登日期: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新聞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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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數位、文化、媒體暨運動部(Department for Digital,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DCMS)於2021年5月12日發佈《網路安全法》草案(Online Safety Bill),以回應2019年網路危害白皮書(Online Harms White Paper)中,要求英國政府進一步規管網路危害內容之政策建議。

英國政府先前已於2020年2月公告由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 Ofcom)擔任網路內容之獨立監管機關,而此次提出《網路安全法》草案(下稱「本草案」),旨在透過課予網際網路服務(internet service)提供者處理網路危害內容之義務,以營造安全、友善之網際網路使用環境。而本草案基於不同網際網路服務型態、使用者數量與功能之差異,所具有相異之傳播影響力,故區別「搜尋服務」(search service)與「使用者對使用者服務」(user-to-user service)兩類服務,並課予其寬嚴不同的法定義務。

所謂「搜尋服務」,係指提供搜尋多個網站或資料庫之服務或功能的網際網路服務,亦即本草案所稱之「2A類服務」。如Google、Bing等搜尋引擎屬之。其服務提供者除須向Ofcom辦理登記、繳交透明度報告,並於其全球營收達指定標準時繳交行政規費外,另負擔非法內容風險評估、處理非法及有害兒少內容,及落實保障使用者言論自由與隱私等義務,管制密度較低。

而所謂「使用者對使用者服務」,則係指提供該服務使用者所生產之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或提供該服務使用者上傳或分享UGC,並供該服務其他使用者接觸之網際網路服務。如Facebook、YouTube等社群媒體或視訊分享平臺服務屬之。而「使用者對使用者服務」又再依使用者數量規模及內容傳播風險,區分為管制密度較高的「1類服務」、與管制密度較低的「2B類服務」。後者之負擔義務概與前述「2A類服務」相同;而「1類服務」尚須額外負擔以下三類法定義務:一、須處理有害成人內容,避免相關內容所導致之負面影響;二、為保障民主政治環境下的言論多樣性,應制訂相關措施以保障具民主重要性之言論內容;三、服務提供者應採取相關措施,以做為輔助其移除內容之決策依據,並制訂有關新聞內容之快速申訴程序,以便捷處理相關申訴,保障新聞自由。

基此,本草案為營造網路安全環境,針對不同的網路危害內容設有相應之法制規範。而社會大眾最為關注的妨害兒少身心健康發展、散播仇恨、恐怖主義等具高度實害性之違法內容處理對策,是透過課予服務提供者處理不法內容之義務。也即,服務提供者須將其服務上之不法內容採取最少化呈現(minimise the presence),並移除經確認或潛在之違法內容,以有效降低其呈現與傳播效果,達成充分預防網路違法內容快速傳播之立法目的。同時,若使用者發表的內容被移除,構成嚴重侵害言論自由或隱私權時,使用者可以直接向Ofcom申訴。

關於違反本草案義務之效果,Ofcom除可發布技術警告通知(technology warning notice)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可針對違法業者裁處1,800萬英鎊或相當其全球營業額10%之罰鍰。又,若前述措施未能有效發揮功能時,將可採取以下措施:一、可向法院聲請「服務限制令」(service restriction order),要求線上金流、廣告等輔助服務(ancillary service)業者,中斷向違法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其營運所需之輔助服務;二、可向法院聲請「接取限制令」(access restriction order),限制使用者接取違法網際網路服務,以阻斷英國使用者繼續使用該服務。

綜上,本草案若完成立法,Facebook、Google、Twitter等大型社群媒體與視訊分享平臺將首當其衝地受到管制,預期將可大幅改變英國民眾的網際網路服務使用習慣,並將改善過往數位平臺服務欠缺外部監督,民主課責性不足之困境。